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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想念远在异国的张晋藩先
检察官自律,应当以人为本
检察院,是让我伤心,还是哭泣!
我们国家真的进入了娼妓合法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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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是“万金油”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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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大家都不用操心,中国共
师傅也不更新博客;??现在快政
呵呵,错了,偶不在北京,在离北
北京的海子大叔,好久不见了呵.
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已是一切为
内网不让我说,市院论坛有人竟然
海子,拜读后,感慨万千,也撩起
从心里说,感谢排挤过我的人,也
以人为本,与时俱进!提高检察官
海哥,ji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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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之天空
(随笔)想念远在异国的张晋藩先生 (2008-01-12 23:09:00)阅读次数:838
 闲暇之余,忽然间念头里面陷入了诸多对过去的回忆,亦想起了张晋藩先生,给一个朋友发消息,问:张老先生现在可安好,算来也有七十有七了吧。朋友回答说:张老先生现在美国生活的很好呢。听了,心里就有了欣慰的感觉。
    知道张先生,应该是大约2002年左右,朋友在岳不群法律论坛担任斑竹的时,介绍说有一个法律沙龙,汇集了国内一些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其中还有张晋藩先生,但进入这个法律沙龙需要推荐才能进入。就答应朋友,也进去看看,也是朋友网名如风的缘故,便注册了一个如云的名字,匆匆忙忙的闯了进去。
    初进论坛,似乎有些许大失所望,里面活跃的内容以民事法律和法律思想居多,自己从事的刑事业务内容相对少点,观察了一段时间,就想:既然进来了,硬着头皮上吧。注意到一个“桃花仙”很活跃,几乎天天有内容,帖子质量很高,渐渐的,开始介入民事内容的探讨。盯住“桃花仙”,开始进行紧盯式的争论,争不过了,就翻书,查找资料,对于俺这个初入民法的牛犊,“桃花仙”竟然也不厌其烦的和俺进行笔诛口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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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律,应当以人为本 (2007-05-07 22:55:00)阅读次数:1263
 检察官自律,应当以人为本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可以说,从制度的置备方面,对违反检察职业纪律,预防和惩处违反检察官纪律的现象,继续完善了较为可靠的惩处手段和依据,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纪律观念,先后制定实施了以一系列行业性规范,比如《检察人员纪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案件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在加强检察机关队伍管理建设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惩处仅仅是手段,预防和减少,杜绝违反纪律现象的发生,才是根本目的,而想要达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仅仅依靠制度保障还是不够的,那就需要广大检察干部的自身严格要求,洁身自律,徒法以自行,才能达到目的,但实现这种结果,是和检察官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等息息相关的,首先,应当构建一个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和人群,使正义在检察系统不再孤单,良知不再零落,才能使法律在检察机关能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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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让我伤心,还是哭泣! (2007-05-07 10:48:00)阅读次数:1694

      本院立了省院一等功,可是隐藏在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在查办韩洪润四兄弟黑社会犯罪集团黑保护伞的时候,检察院内部人员存在的打黑反而护黑。吃拿卡要的问题竟然没有人关注?回想起来,有时竟然也感觉愤懑难忍。
     
     原大港油田南部开发公司老总赵某的弟弟为什么能逍遥法外?赛欧轿车,钱物等等为什么会变来变去。李某的供述为什么会几番改变。到最后韩家兄弟为立功而进行的揭发到被认定为假的?这些,是不是因为出毛病了?检察院出毛病了,自己所在的检察院出毛病了?   也许有些人以为别人不知道。有些人背后得到的好处,得到的实惠,好像别人没有耳闻,似乎是不知道。可是,某些人违背常规,违背法律的做法不一定能掩盖的住。这样队伍中有这样中的人出去跟着办案,还能有什么好效果?这些,领导难道不知道?难道装傻?难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底是为什么?  何况问题不仅仅是这些........       
     

      因为办案,尤其是在外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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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我等~~ (2006-09-04 12:32:00)阅读次数:1421

永远,我等!

                                      

                                    祝愿水妖精女儿永远快乐,幸福

如果早晨听见你倾吐,最美的那动词,如果当晚就

死去我又何惧?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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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水的对白 (2006-09-03 15:55:00)阅读次数: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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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检察长杀妻案存疑 高法电话未能枪下留人(转) (2006-09-03 00:15:00)阅读次数:1410
咸阳检察长杀妻案存疑 高法电话未能枪下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57 新华网 咸阳检察长杀妻案存疑高法电话未能枪下留人

资料图片:秦都区原检察长陈平被押向法庭。记者于忠虎摄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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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婚不成掐人脖 误认死亡施奸淫徐某的第二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6-09-02 19:26:00)阅读次数:1566
求婚不成掐人脖 误认死亡施奸淫徐某的第二行为应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09:01 检察日报

  编者按 “学问集思益,疑义共与析”,从2006年起,本版会不定期地提出一些近期发生的真实的疑难案例供广大读者讨论,同时将约请法学专家对这些疑难案例进行评析。编辑部还将与本报正义网联动。期望通过这些方式,使大家厘清法学中的疑难点,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工作。

  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来稿请发送到:传真010-68630211,电子邮件gdb@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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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是“万金油” (2006-03-11 11:26:00)阅读次数:1276

“警察”不是“万金油”

从虐猫事件的追查,看公权力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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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明楷 (2006-03-05 15:52:00)阅读次数:1940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以金融诈骗罪为例。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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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 张明楷 (2006-03-05 15:48:00)阅读次数:1330
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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